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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社会考试管理实施办法

作者:发布时间:2017-11-27浏览次数:1576文章来源:金华职业技术学院

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社会考试管理实施办法

为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同时发挥学校资源优势积极服务社会,根据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 管理职责

第一条  社会考试是指学校承担的国家、省、市及其它部门、行业、企业委托组织的各类考试,学校承担社会考试的管理部门为教务处。

第二条  社会考试由委托单位负全责,学校社会考试工作在委托单位的指导下进行。学校视需要可设主考、副主考、巡视等组织管理人员若干人,设宣传、保卫、后勤、医疗等职能组,各考点设考务办公室。

第三条  教务处根据委托单位需要,组织协调校内各考点的考试管理工作,落实考场、考务承担学院、监考任务、安全保卫、后勤保障等事项。

第四条  各学院按照教务处的安排,承接考试考务工作任务,并认真组织实施。学院应按要求选派具有较高政策观念、较强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感、工作认真细致、有一定监考经验、能胜任监考工作且不需回避的人员担任监考工作。

第五条  承担考务工作的学院实行考点主考负责制。考点主考对本考点的考务管理、安全保密、考风考纪等负总责。

第六条  后勤处负责考场和校园考试环境的布置,水电的供应等工作。

第七条  保卫处负责引导车辆的停放、试卷保密室和考场周围的安全保卫等工作。

第八条  学校医务室根据需要安排值班医生和救护车。

第二章  考点申请

第九条  考试委托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,填写《社会考试申请表》。教务处在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,经学校分管教学、资产领导批准同意后,方可安排考试。校内其它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接考试任务。

第十条  社会考试委托单位应当向教务处提供考试规程及有关要求,并按规定支付考场租赁、水电、监考、考务、考场布置、保卫等费用,考试前半个月须将经费打入学校计财处的统一帐号(费用标准见附表);费用减免申请需经校长批准。

第三章  考场布置与管理

第十一条  后勤处组织人员提前一天清理考场内与考试无关的物品,对考场进行布置。应试人员的座位必须按单人、单桌设置,间距为80厘米左右为宜,标准考场按5×6排列,将应试人员准考证号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。考场入口处或讲台旁另放桌子,用于放置考生带入考场的物品。

第十二条  考场门口统一贴试场号码与考生名单,每幢楼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、应试规则、考场划分、考试时间表等考试相关资料。

第十三条  管理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半小时打开考场;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、关好门窗。

第四章  考务与监考

第十四条  承担考务工作的学院负责落实考试工作人员与场外监考,原则上每个标准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,15个考场安排一位工作人员,一层楼安排一位场外监考。每场考试,各考点采取随机确定的方式安排各考场的监考人员。

第十五条  考务工作人员接受社会考试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,负责监考教师的考前培训,检查本考点考场的布置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,检查、监督监考人员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,统计参考和缺考人数,负责试卷的发放和回收、验收,协助主考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规、违纪行为和突发性事件。

第五章  违规处理

第十六条  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规章制度和考试纪律,认真履行职责,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。对违规、违纪者,学校严格遵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、《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》和《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》执行,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,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。

第十七条  对有违规、违纪行为的考生,由考试委托单位负责、学校视需要配合处理。

附则

第十八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
附件:1.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社会考试申请表

2.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社会考试收费标准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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